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文,男,1967年3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楚雄银华装饰有限公司。杨明文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5)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楚雄银华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楚雄银华装饰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明文装修款12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合计20000元,并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楚雄银华装饰有限公司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杨明文人民币20000元,装修工程事项申请执行人杨明文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楚雄银华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也无需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1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和顺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习在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