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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90号

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余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华雁,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余华。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余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友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321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还剩余532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彭汉生

审判员  张金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