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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24号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24号

原告:林某,农民。

被告:徐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5年6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