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24号
原告:林某,农民。
被告:徐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5年6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 来自: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124号
原告:林某,农民。
被告:徐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林某于2015年6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林某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 判 员 陈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郭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