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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152号

成明阳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明阳,富平县绿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成明阳,男,195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南社乡竹园村竹园组。被执行人富平县绿华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军宁任公司经理住所地富平县淡村镇中合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富民初字第03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赔偿款77063.17元及利息,诉讼费1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5年7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4000元(于每月月底付清当月赔偿款)至本案履行完毕。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了2015年7月当月的赔偿款4000元并交纳执行费1050元,申请人领回4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1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有仁

审判员  胡 辉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