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819号原告许红波,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马志超,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洋,男,22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许红波诉被告马志超、王洋、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宽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霍慧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
书记员逯志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