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睢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吴云,工人。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和平西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荣英,该公司董事长。吴云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睢民初字第02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宁
审 判 员 郭 胜
代理
审判员 温海亭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