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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383号

申请执行人冉红与被执行人李立新、郭科军、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冉红,李立新,郭科军,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83号申请执行人冉红,女,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49年6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科军,男,1978年5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科军,职务经理。本院(2015)确民初字第000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立新、郭科军、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冉红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立新、郭科军、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且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立新、郭科军、驻马店市铭源薯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启芳

审判员  陈根岁

审判员  张冬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