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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63号

魏小蓉与林海秋、陈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小蓉;林海秋;陈少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00163号原告魏小蓉,女,生于1977年1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阳市。被告林海秋,男,成年人,住南阳市。被告陈少丽,女,成年人,住址同上。

原告魏小蓉与被告林海秋、陈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经查证,此住所无被告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准确,经查证后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小蓉的起诉。诉讼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