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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767号

何业飞犯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767号罪犯何业飞,男,汉族,1967年11月25日生,初中文化,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10)台刑初字第5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业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一万元人民币。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06月0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何业飞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业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业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业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汤晓红

审判员 杨以林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方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