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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屯民初字第00295号

吴某与亓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吴某;亓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屯民初字第00295号 原告吴某,女,199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屯留县,农民。 法定代理人连某,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屯留县,农民,系原告吴某的母亲。 被告亓某,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屯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亓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 申 艳

审判员 张先成

审判员 张宏武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