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屯民初字第00295号 原告吴某,女,1996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屯留县,农民。 法定代理人连某,女,197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屯留县,农民,系原告吴某的母亲。 被告亓某,男,199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屯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亓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长 申 艳
审判员 张先成
审判员 张宏武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秀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