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12—2号

钮玉杰、程勋保与段君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钮玉杰,程勋保,段君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12—2号

原告:钮玉杰,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程勋保,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君亭,男,1985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钮玉杰、程勋保与被告段君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玉杰、程勋保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段君亭给付防水工程款70000元。2015年6月25��,原告钮玉杰、程勋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钮玉杰、程勋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玉杰、程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钮玉杰、程勋保负担。

审 判 长  常 斌

审 判 员  王晓璐

人民陪审员  宗 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