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00512—2号
原告:钮玉杰,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原告:程勋保,男,198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
委托代理人:穆可跃,安徽卫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君亭,男,1985年10月21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钮玉杰、程勋保与被告段君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钮玉杰、程勋保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段君亭给付防水工程款70000元。2015年6月25��,原告钮玉杰、程勋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钮玉杰、程勋保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玉杰、程勋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钮玉杰、程勋保负担。
审 判 长 常 斌
审 判 员 王晓璐
人民陪审员 宗 晖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慧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