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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11号

纪重庆与尚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09-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纪重庆;尚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211号

原告:纪重庆,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出生,利辛县人,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尚坦,男,汉族,1963年9月23日出生,太和县人,住安徽省太和县。

原告纪重庆诉被告尚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季云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重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纪重庆诉称: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原告在被告承建的阜阳市颍州区阜合产业园:安徽汉丰小麦深加工车间工程项目打工,原先承诺不拖欠工资,在2014年春节前将工资全部结清。被告没有给付,2014年5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0000元工资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尚坦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在被告承包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阜合产业园内的安徽汉丰小麦深加工车间工程项目工作。截止2014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1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纪重庆工资款壹万元正尚坦2014、5、5号。”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相应的工作义务后,被告应依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欠原告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尚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抗辩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尚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纪重庆欠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尚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