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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民初字第2452号

关恒宝与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恒宝,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关恒宝,男,无业。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燕山路与淮河路交接处。被告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华鲁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刘夏民,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恒宝于2013年6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元,被告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恒宝撤回对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关恒宝承担。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程绪和助理

审判员  卢伟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