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关恒宝,男,无业。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燕山路与淮河路交接处。被告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华鲁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刘夏民,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址同上。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恒宝于2013年6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0元,被告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015年6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恒宝撤回对被告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鲁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关恒宝承担。
审 判 长 王 进
审 判 员 程绪和助理
审判员 卢伟方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