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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18号

原告刘朝云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法行初字第00118号原告刘朝云,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法定代表人何贵,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朝霞,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呙晓东,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刘朝云不服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案移交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朝云,被告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朝霞、呙晓东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自行撤销了其作出的江北府国征决(2014)第168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朝云负担。

审 判 长  王大伟

人民陪审员  戴真银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颜瑶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