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861号
申请执行人:张祥,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国苏豪**公寓式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安念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祥与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张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1407号裁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祥退还履约保证金8100元、实际占用费7425元、大厅服务费500元、水电押金1000元、进场费4860元,以上各项合计2188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5元(从2015年3月26日起算至2015年6月25日止,以2188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为345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533元、执行费266元,以上款项共计2502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公元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赵郭文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