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浦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正。委托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正。委托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立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浦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系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德梁行公司”)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2014年4月1日,王立与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由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王立担任红庐香颂别墅的管理员,每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50元(其中基本工资1,715元、纪律奖金735元)。劳动合同第9.1条约定: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在《员工手册》等有关规定内订立员工劳动纪律规章制度。雇员违反劳动纪律守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导致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或未能达到其工作要求的,公司有权对雇员进行处分,甚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员工手册》的规定实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9.2条约定:雇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守则的,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第9.4条约定:雇员确认其签订本合同前已阅读《员工手册》,知悉公司的劳动纪律及有关规定并同意在职期间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第2.4条规定:员工所提供的家庭住址将被视为法定的联系地址,如有任何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部门,否则,由于联系地址的变更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将由员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员工手册》第6.4.4条即时解雇的(12)规定:当值时睡觉。2014年12月22日,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以王立值班睡觉为由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王立最后工作至2014年12月22日。2014年12月25日,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以快递书面解除通知和发送短信方式告知王立解除劳动关系。2015年1月8日,王立向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元。2015年3月5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静劳人仲(2015)办字第30号裁决书,裁决:王立要求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王立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首先,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通过签收的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王立对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王立确认2014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2日值班,现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提供的当值记录、监控视频及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能证实王立在值班室内睡觉,后经高某某劝阻无效的事实。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应当遵循依法履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忠于职守,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王立在值班期间睡觉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王立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综上,王立要求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王立要求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4,9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王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当天并未值班,不存在值班睡觉问题。另,被上诉人并未告知值班睡觉予以辞退的规定,同时退一步讲,根据值班登记簿上记载,上诉人亦完成了值班的工作任务。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戴德梁行浦西分公司、戴德梁行公司辩称:上诉人在入职签约时即已签收了员工手册,该手册对于上班睡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上诉人在事发当晚的值班登记簿上有记录工作内容及签字,被上诉人另提供了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上诉人的违纪行为。请求维持原判。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入职签约时,签收了员工手册,对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已经知晓并应当遵守。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本案基本事实可以查明,即上诉人在值班时有睡觉行为,并经劝阻无效,该行为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现被上诉人据此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 斌
审 判 员 邬 梅
代理
审判员 卞晓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