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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少民初字第297号

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少民初字第297号原告刘某,1988年3月13日。被告孙某,1986年6月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锋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