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87号原告雷某甲,女,200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雷某乙(系雷某甲之父),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王敏,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荣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