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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87号

雷某甲与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雷某甲,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4387号原告雷某甲,女,200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雷某乙(系雷某甲之父),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王敏,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甲诉被告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甲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雷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荣璠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