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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903-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与宋玉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宋玉静,郭伟民,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宋玉静,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伟民,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与宋玉静、郭伟民、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及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宋玉静、郭伟民、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