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0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宋玉静,女,1981年5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郭伟民,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支行与宋玉静、郭伟民、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及银行,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宋玉静、郭伟民、济南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郝雅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