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99号
原告:赵文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法律工作者,现住。
被告:焦方勇,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崔凯,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告:王凯,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原告赵文强诉被告焦方勇、被告崔凯、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文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赵文强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