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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199号

赵文强与焦方勇、崔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文强;焦方勇;崔凯;王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199号

原告:赵文强,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人,现住河口区。

委托代理人:王廷顺,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东营法律工作者,现住。

被告:焦方勇,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被告:崔凯,男,汉族,现住河口区。

被告:王凯,男,汉族,现住河口区。本院在审原告赵文强诉被告焦方勇、被告崔凯、被告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文强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原告赵文强负担。

审判员  孙卫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荆梦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