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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50号

罗宗维与丁元、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蒙城神州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宗维,丁元,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蒙城神州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童金星,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450号

原告:罗宗维,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张亮,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元,驾驶员。

被告: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蒙城神州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晨光,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储强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道德,公司员工。

被告:童金星,驾驶员。

被告: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其他不详。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其他不详。

原告罗宗维诉被告丁元、亳州市汽车客运集团蒙城神州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童金星、濉溪县美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宗维以部分证据暂时无法提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宗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宗维负担。

审判员  司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