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82号申请人杨彤与被申请人上海汇集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8日出具的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23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明确:
一、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9月工资人民币16,363.60元;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被申请人劳动手册。届期,被申请人上海汇集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权利人杨彤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汇集网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雷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