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123-1号申请人芦奇。申请人王建槐。被申请人齐欢。被申请人齐新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31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齐欢驾驶的被申请人齐新民名下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以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欢驾驶的被申请人齐新民名下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