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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保字第3123-1号

芦奇、王建槐与齐欢、齐新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芦奇,王建槐,齐欢,齐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3123-1号申请人芦奇。申请人王建槐。被申请人齐欢。被申请人齐新民。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312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齐欢驾驶的被申请人齐新民名下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被申请人以现金5万元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该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齐欢驾驶的被申请人齐新民名下的冀F×××××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