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辛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陶琴芬。被执行人陈金礼。被执行人苏树英。陶琴芬与陈金礼、苏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熟辛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陈金礼、苏树英应于2013年3月1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陶琴芬货款8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陶琴芬自认被执行人已支付其2万元。经本院向有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较大额银行存款。本院经依法向常熟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苏树英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苏E×××××汽车,但因未发现该车具体下落而无法执行。故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8000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熟辛民初字第00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过铁军
代理
审判员 甘国露
人民陪审员 黄玉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