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728号原告刘某某,女,199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XX村三组。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镇某某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景 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