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宋延丽,女,195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祝亚男,女,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1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祝亚男银行存款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滕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