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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999号

宋延丽、祝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9-10-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债权纠纷
当事人
宋延丽;祝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999号 申请执行人宋延丽,女,1954年7月3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执行人祝亚男,女,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81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祝亚男银行存款X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毅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滕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