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195号原告上海明浩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委托代理人徐菁,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翕翊,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平强,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褚佳慧,女,198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许维龙,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被告戴康顶,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沈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上海明浩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褚平强、褚佳慧、许维龙、许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军独任审判。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