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2892号

孙征建与范青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征建,范青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2892号申请执行人孙征建,电话。被执行人范青祥,电话。申请执行人孙征建与被执行人范青祥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0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4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5元,执行费248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石磊山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范青祥已履行5000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及固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石磊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