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执字第208-1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火炬城英萃路149号。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被执行人邵中华。被执行人李亚敏。被执行人邵海良。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2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海良名下银行存款37341.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夏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