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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82号

王秀莲诉程振平、长治县南宋乡长征煤矿三星洗煤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秀莲,程振平,长治县南宋乡长征煤矿三星洗煤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王秀莲,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程振平,男,48岁,汉族,农民。

被告:长治县南宋乡长征煤矿三星洗煤场

法定代表人:赵峥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莲诉被告程振平、长治县南宋乡长征煤矿三星洗煤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莲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韶伟

人民陪审员  王志晓

人民陪审员  孟银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