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41460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卓娅,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友萍。委托代理人潜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负责人姜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某、上海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XX快递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5月27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卓娅,被告XX快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14年3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XX快递公司员工陈某某驾驶沪C3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出康沈路南约100米处向西右转弯时,适逢原告驾驶沪DT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车上载乘案外人张某)沿沪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不慎相撞,致原告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快递公司员工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沪C3XXXX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原告提出事故造成其损失为医疗费人民币69,406元(含医疗辅助器械费)、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175,404元、护理费7,280元、误工费14,56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700元、鉴定费2,000元、停车费40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要求由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损失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XX快递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其中律师代理费要求全额赔偿)。
被告XX快递公司辩称,陈某某确系其公司员工,事发时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其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所述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投保事实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辆修理费、衣物损失费,其余均有异议。另曾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
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书面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发经过、责任认定及投保事实均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具体金额,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车辆修理费,其余均有异议。同时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12时30分许,被告XX快递公司员工陈某某驾驶沪C3XXXX中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浦东新区沪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出康沈路南约100米处向西右转弯时,适逢原告驾驶沪DTXXXX轻便二轮摩托车(车上载乘案外人张某)沿沪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双方不慎相撞,致原告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XX快递公司员工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疗伤共支出医疗费69,406元(含医疗辅助器械费),并住院治疗了10日;为购买拐杖支出残疾辅助器具费160元;为修理车辆支出车辆修理费700元;为处理事故支出停车费400元;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代理费6,000元。期间,被告XX快递公司曾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2014年9月29日,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伴塌陷,目前遗留右膝酸痛,右膝关节面不平整,关节活动受限,下蹲困难,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XXX伤残;伤后可予休息180天,营养90天,护理90天。遵医嘱择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术后可再予休息60天,营养30天,护理30天。”为此,原告支出了鉴定费2,000元。再查明,原告系本市非农业人口。沪C3XXXX中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同时投保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0,000元,不计免赔率),且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间内。审理中,本院应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4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右下肢交通伤,后遗右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XXX伤残。”审理中,原告变更残疾赔偿金标准为47,710元/年、误工费标准为2,020元/月。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门急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户口簿、购物单据、购物发票、车辆修理费发票、停车费发票、律师代理费发票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XX快递公司员工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外人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本院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由陈某某承担70%份额的责任,该损失先由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XX快递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本院经审查医疗病史及相关票据,剔除住院费用中的伙食费后凭据核定为69,406元(含医疗辅助器械费)。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提出扣除其中非医保费用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车辆修理费700元,当事人确认一致,不存在争议,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酌定每日30元,结合法医鉴定结论计算90日(一期),确认为2,700元。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提出该项目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4、残疾赔偿金,原告系本市非农业人口,现其提出按照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年为47,710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照准;原告因伤致XXX伤残,定残之日未满60周岁,本院根据其伤残等级(伤残赔偿系数为0.2),计算20年,确认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190,840元。5、护理费,本院根据原告的伤情,参照本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酌定1人护理、每日40元,结合法医鉴定结论计算90日(一期),确认为3,600元。6、误工费,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从事的工作情况,故本院按事发后原告休息期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820元),结合法医鉴定结论计算180日(一期),确认为10,92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伤致残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现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具体金额,考虑原告的伤害后果、被告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7,000元。原告提出该项目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8、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为购买拐杖支出残疾辅助器具费160元,有相关票据为证,系原告实际损失,金额亦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提出该项目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9、交通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考虑到其为疗伤及处理事故势必会支出该方面的费用,现其主张3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照准。10、衣物损失费,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现原告主张200元,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照准。11、鉴定费2,000元,有鉴定意见书及发票为证,系原告合理损失,本院予以确认。该费用系原告为明确其损失范围而必要支出的,现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可不予理赔,故应计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范围。12、停车费400元,有相关停车费发票为证,系原告合理损失,本院予以照准。13、律师代理费,原告为诉讼聘请律师支出代理费,属合理损失,可予支持;具体金额,根据本案的涉诉标的及案件难易程度,本院酌情确认为5,000元;需要说明的是,律师代理费由被告XX快递公司全额承担,不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现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所主张标准的合理性,故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且考虑到今后原告需遵医嘱进行内固定物拆除术,故后续治疗费及相关的二期费用均可待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综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及赔偿范围,结合本起事故中另一伤者张某已使用的交强险份额,本院确认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强制保险赔偿款为114,560.2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款5,552.10元、死亡伤残赔偿款108,108.10元、财产损失赔偿款900元);根据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本院确认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共计173,465.80元,由被告人保嘉兴秀洲支公司按70%的份额承担121,426.06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5,400元,由被告XX快递公司按70%的份额承担5,280元(其中律师代理费全额承担),被告XX快递公司已支付10,000元,多支付了4,720元,该款由原告返还被告XX快递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235,986.26元;
二、原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4,72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原告刘某已预交4,926元),减半收取计2,60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223元,被告上海XX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3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负担1,252元,两被告所负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重新鉴定费用2,6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XXX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