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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82号

将赵兰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18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勤、段存彩与被执行人赵兰淑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期5日内履行(2013)莒民一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又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限其将财产情况在1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赵兰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