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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86号

胡少祥、程明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07-14
所属地区
湖北省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少祥,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化双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应城市。被告人程明涛,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宜化双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应城市。被告人黎江海,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化双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应城市。被告人程刚,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宜化双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应城市。被告人汪盼,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湖北省应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宜化双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应城市。上列五被告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五人在被告人胡少祥的提议下,相互勾结,多次将应城市东马坊街道办事处宜化双环公司废铁盗走,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程刚、黎江海作案共八起,被告人汪盼参与其中六起。分述如下:1、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五人相互纠合,分别用各自电动车将东马坊宜化双环公司化机部院内近500斤废铁块秘密运出,后以每斤人民币0.9元的价格卖给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西马坊湾废旧回收站的老板李火平,卖得人民币450元,所获赃款被五被告人吃喝使用。2、2014年3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五人相互纠合,分别用各自电动车将东马坊宜化双环公司化机部院内近400斤废铁块秘密运出,后以每斤人民币0.9元的价格卖给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西马坊湾废旧回收站的老板李火平,卖得人民币360元,所获赃款被五被告人吃喝使用。3、2014年4月份,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五人相互纠合,分别用各自电动车将东马坊宜化双环公司化机部院内近800斤废铁块分两次秘密运出,后以每斤人民币0.9元的价格卖给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西马坊湾废旧回收站的老板李火平,卖得人民币720元,所获赃款被五被告人吃喝使用。4、2014年5月份,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四人相互勾结,分别用各自电动车将东马坊宜化双环公司化机部院内近800斤废铁块分两次秘密运出,后以每斤人民币0.9元的价格卖给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西马坊湾废旧回收站的老板李火平,卖得人民币720元,所获赃款被五被告人吃喝使用。5、2014年6月3日,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五人相互勾结,分别用各自电动车将东马坊宜化双环公司化机部院内近400斤废铁块秘密运出,后以每斤人民币0.9元的价格卖给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西马坊湾废旧回收站的老板李火平,卖得人民币360元,所获赃款被五被告人平分。6、2014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五人相互纠合,分别用各自电动车将东马坊宜化双环公司化机部院内近550斤废铁块秘密运出,后以每斤人民币0.9元的价格卖给东马坊办事处黎么村西马坊湾废旧回收站的老板李火平,卖得人民币500元,所获赃款被五被告人平分。案发后,2014年6月10日,五被告人所盗550斤废铁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宜化双环公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五被告人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销赃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有关书证以及五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胡少祥、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数额较大的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少祥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五被告人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或书面传唤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五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胡少祥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主动交纳罚金,均属有悔罪表现,亦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五被告人多次盗窃,又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应城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建议被告人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依法对五被告人予以科刑,并对被告人程明涛、黎江海、程刚、汪盼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少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程明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黎江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四、被告人程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汪盼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黄 娟

人民陪审员 刘朝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危智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