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9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4日。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运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