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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六初字第95号

赵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姚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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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六初字第95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2月14日。被告姚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2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运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