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杨某某,地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任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辉
审 判 员 赵泽新
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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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杨某某,地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任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辉
审 判 员 赵泽新
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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