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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2011号

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任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011号原告杨某某,地址:吉林省德惠市。被告任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吴明辉

审 判 员  赵泽新

人民陪审员  唐学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