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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090号

蔡XX申请执行赵XX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XX,赵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90号申请人蔡XX,1971年11月10日生,男,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赵XX,1974年8月15日生,女,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申请人蔡XX与被执行人赵XX离婚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财产补偿款10000元、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两个月的孩子抚养费600元,两项共计106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赵XX欠申请人蔡XX财产补偿款10000元;

二、被执行人赵XX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蔡XX支付财产补偿款8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财产补偿款;

三、申请人蔡XX自愿放弃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两个月的孩子抚养费600元;

四、若被执行人赵XX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蔡XX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000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辉

审判员  许正华

审判员  宁仲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