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090号申请人蔡XX,1971年11月10日生,男,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赵XX,1974年8月15日生,女,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申请人蔡XX与被执行人赵XX离婚纠纷一案,开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开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财产补偿款10000元、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两个月的孩子抚养费600元,两项共计10600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赵XX欠申请人蔡XX财产补偿款10000元;
二、被执行人赵XX从2015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蔡XX支付财产补偿款800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财产补偿款;
三、申请人蔡XX自愿放弃2014年12月及2015年1月两个月的孩子抚养费600元;
四、若被执行人赵XX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申请人蔡XX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法执字第000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江辉
审判员 许正华
审判员 宁仲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白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