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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6号

江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江某某,朱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洪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江某某,女,198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被告朱某某,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军康

审 判 员  朱彩红

人民陪审员  钱书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宗洋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