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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执字第500-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与董俊、陈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董俊,陈海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

负责人:吴桂芸,行长。被执行人董俊。被执行人陈海霞,系被告董俊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新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董俊、陈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董俊、陈海霞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冬凌

审判员  于高林

审判员  孙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腾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