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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行初字第00016号

王民儿与城关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儿,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民儿,男。被告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澄城县青正街7路。负责人杨元宏,任所长职务。

原告王民儿不服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民儿于2015年6月25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民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民儿负担。

审 判 长  付毅超

审 判 员  张世强

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开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