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澄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王民儿,男。被告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澄城县青正街7路。负责人杨元宏,任所长职务。
原告王民儿不服澄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民儿于2015年6月25日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民儿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民儿负担。
审 判 长 付毅超
审 判 员 张世强
人民陪审员 姬雷锁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开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