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昭中刑执字第799号

王从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王从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799号罪犯王从良,男,生于1987年1月23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昭中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从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3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2012年1月9日、2013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对罪犯王从良共减刑一年零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3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

二0一五年六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从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4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从良的罪犯考核登记表、月考核分表、考核奖扣分日记载表、月考核累计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王从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从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葛   芝   毅

审判员 李燕

代理

审判员张倩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霍   晨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