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苏中行诉终字第00039号 上诉人郭占明,男,1949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 郭占明因诉以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张家港市杨舍镇动迁办公室为被告的行政纠纷,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行诉初字第00007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郭占明起诉称:2011年9月5日,起诉人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姚市长递交《请求信》。2011年11月,张家港市土地储备中心、张家港市杨舍镇动迁办公室交给起诉人《关于郭占明人民来信的答复》。2011年12月22日,起诉人提出异议。2012年1月8日,张家港市杨舍镇动迁办公室副主任钱妙明接访了起诉人,起诉人用手写方式记录接访内容。由于二被告把有作为的接访记录推翻,造成起诉人的权益继续受到严重侵害。请求法院判决《我收到“关于郭占明人民来信的回复”提出的异议书》接访记录有效。 原审法院认为:郭占明提出的要求判决《我收到“关于郭占明人民来信的回复”提出的异议书》接访记录有效的诉请,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郭占明的起诉不予立案。 郭占明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请求法院判决《我收到“关于郭占明人民来信的回复”提出的异议书》是有作为的接访记录,应当依法有效并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占明要求判决《我收到“关于郭占明人民来信的回复”提出的异议书》接访记录有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郭占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谢 坚
审判员 顾茵
审判员郑雄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蔡 晓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