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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709号

代玉川与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代玉川,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代玉川,男。委托代理人杨国华,秦皇岛市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区金丰南大街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654436-9。法定代表人陈水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凤玲,女,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邵红波,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玉川诉被告江苏恒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代玉川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玉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长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褚立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