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靖江市辰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西来村6组。法定代表人张东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宏发,该公司员工。被告徐胜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辰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胜艳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辰东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劲松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