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中民一终字第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军平,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15日,居民,住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华砚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亭县西华镇煤矿。住所地:甘肃省华亭县东华镇殿沟村。法定代表人张永泰,该矿矿长。
上诉人梁军平因与被上诉人华亭县西华镇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军平称:2014年6月,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体检确诊,梁军平患“职业矽肺病”,但华亭县西华镇煤矿隐瞒梁军平患“矽肺病”的事实,拒不提供相关病历材料对梁军平进行职业病登记鉴定。梁军平于2015年3月19日向华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被以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为由通知不予受理。梁军平起诉要求华亭县西华镇煤矿提供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对梁军平的职业病诊断及相关资料、梁军平在华亭县西华镇煤矿的职业史资料、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资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资料。原判认为:梁军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调整范围,华亭县劳动争议仲裁院通知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梁军平的起诉也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由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梁军平的起诉。梁军平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华亭县西华镇煤矿拒不提供甘肃省第三人民医院体检材料,其行为构成用益物权占有纠纷,原判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认定事实不清。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本案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梁军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凌
代理
审判员 白皎洁
代理
审判员 王 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妮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