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半坡镇。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半坡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再给被告李某某一次改正机会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孟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