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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四民初字第115号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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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四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某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半坡镇。

被告:李某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半坡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以再给被告李某某一次改正机会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要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孟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