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张建华,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张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中,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杨红超,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杨金华,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张文中、杨红超、杨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
审判长 刘遗林
审判员 王翠荣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