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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882号

张建华与张文中、杨红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0-08-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建华;张文中;杨红超;杨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张建华,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张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中,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杨红超,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杨金华,男,195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建华诉被告张文中、杨红超、杨金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张建华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建华负担。

审判长  刘遗林

审判员  王翠荣

审判员  李 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振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