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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9号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2015知民初5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59号

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周湛文,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海金,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杭,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明安。

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海金、黄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1日签署了编号为CMS﹟72102-042号《商品从属许可协议》,许可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根据许可协议的约定使用与电视节目“SpongeBobSquarePants”(中文名:“海绵宝宝”)及“DoratheExplorer”(中文名:“爱探险的朵拉”)有关的卡通形象、版权图片、版权元素和商标等授权产权生产、制造、销售贴纸、贴纸本、磁性贴纸的授权产品;原告许可被告使用授权产权的方式为:遵守该协议设计审批的前提下,在前述授权产品、产品包装和辅助材料上进行复制及以该协议许可的其他方式使用授权产权以宣传授权产品;授权期限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许可协议第2至3页的“授权费”、“授权费保底金”条款约定采用保底加分成的方式计算原告应得的授权费,授权费保底金为50万元(不含税),分三次由被告向原告支付(1)11万元于签署许可协议之日支付;(2)18万元于2014年1月1日支付;(3)21万元于2015年1月1日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一直未支付2014年1月1日到期应付和2015年1月1日到期应付的共39万元授权费保底金及其税金23400元。许可协议第4页的“支付与货币”条款约定被告承担支付给原告授权费所予以征收的有关税项目,许可协议签订以来的发票税率一直为6%;许可协议第9至10页的“付款、货币和滞纳金”约定,付款迟延的滞纳金按每逾期一个月按应付款金额的1.5%标准收取,并逐月累计计算。被告违约未支付2014年1月1日到期应付的18万元及其滞纳金32400元,暂计算至2015年1月1日。原告先后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款项和纠正违约行为,但被告一直不予支付款项和纠正违约行为,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授权费保底金390000元、税金23400元及滞纳金32400元(暂计至2015年1月1日),总计445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协议编号为CMS﹟72102-042号的《商品从属许可协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间的著作权、商标权授权许可合同关系及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包括付款时间、违约处理方式等。2、被告产品、产品设计图照片、原告对被告设计的审批文件,拟证明被告使用涉案著作权等设计、生产了授权产品。3、往来邮件,拟证明被告违约。4、关于要求支付授权费保底金的交涉函,拟证明被告违约不付款,原告发函要求被告改正违约行为。5、快递单及送达凭证,拟证明被告有收到原告发出的交涉函。6、发票,拟证明被告承担的发票税点是6%。7、美国著作权登记证明,拟证明ViacomInternationalInc.(维亚康姆国际公司)是“SpongeBobSquarePants”(“海绵宝宝”)和“DoratheExplorer”(“爱探险的朵拉”)卡通形象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拥有者。8、中国商标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拟证明ViacomInternationalInc.(维亚康姆国际公司)是“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等商标的拥有者,原告是前述商标的被许可方,有权转授权第三方行使前述商标权。9、美国证明,拟证明ViacomMediaNetworks(维亚康姆媒体网),是ViacomInternationalInc.(维亚康姆国际公司)的别名,维亚康姆媒体网与维亚康姆国际公司为同一主体。10、海绵宝宝拥有方对原告的授权证明文件,拟证明维亚康姆媒体网授予原告有权就动画节目“SpongeBobSquarePants”(“海绵宝宝”)、“DoratheExplorer”(“爱探险的朵拉”)的卡通形象、名称、商标等知识产权在中国地区(包括香港、澳门)的行使,有权许可第三方公司生产、销售、宣传含有海绵宝宝卡通品牌形象的产品,授权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2012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CMS﹟72102-042的《商品从属许可协议》,约定:鉴于ViacomMediaNetworks,adivisionofViacomInternationalInc.(以下简称VMN)在美国拥有NICKELODEON的儿童节目制作服务,并拥有和控制与之相关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鉴于VMN已授权原告,在授权区域内,作为主要当事方,代替VMN,签订并完全履行本协议;授权产权为NICKELODEON电视系列节目“SpongeBobSquarePants”及“DoratheExplorer”内和/或相关的为VWN所拥有和/或控制的相关节目名称、商标、卡通形象、图形化标识设计、版权图片、版权元素;授权产品为贴纸、贴纸本、磁性贴纸;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授权期限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授权费为所出售单项授权产品批发价销售净额之10%,应向原告支付的授权费不含税金额,被告承担发票税;授权费保底金为人民币50万元,该授权费保底金为不含税金额,被告承担发票税,应由被告依据本协议支付给原告,授权费保底金应视为提前支付的部分授权费,是必须向原告支付的最低额度的授权费,在向原告支付到期应付的授权费时该部分费用应予以扣除;授权费保底金付款日期为第一次支付授权费保底金人民币11万元于被告签署本协议之日支付,第二次支付授权费保底金18万元于2014年1月1日支付,第三次支付授权费保底金21万元于2015年1月1日支付,到期应付的授权费与授权费保底金的抵扣每期均区分授权产权独立结算,不交叉抵扣或抵扣;被告同意独自负责所有国家规定的适用税和印花税,包括上述支付给原告授权费所予以征收的有关税项目,如发票税(目前税率为6%);原告全额收到被告依据本协议支付的首次授权费保底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交付授权产权素材光盘;本协议包括所附的商品从属许可协议标准条款和所有附件,它们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于中国广州市完成签署等。上述《商品从属许可协议》所附附件《商品从属许可协议标准条款》载明:对于被告根据本协议之规定应支付给原告的款项以及还未支付的款项,从应该交款但未交的那一天开始,原告将按延迟付款一个月缴纳1.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且按月累加计算滞纳金等。根据开票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的编号为06155465、06155466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购货单位为被告,销货单位为原告,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海绵宝宝》授权费保底金,金额分别为94339.62元,税率为6%,税额5660.38元,价税合计100000元;16660.38元,税率为6%,税额999.62元,价税合计17660元,上述金额合计117660元。原告为证明其履行了设计审批义务提交了电子邮件。上述电子邮件显示:2013年2月25日,发件人tangchandy向收件人包包《关于我们申请的海绵和Dora的相关产品的授权事宜》,邮件内容为我是麦蓝文化传播公司的办事人员小唐,关于我们申请的海绵和Dora的相关产品的授权事宜,我司某安排我与您联系,麦蓝唐;2013年2月26日,tangchandy向包包发送电子邮件《海绵宝宝贴纸送审》,内容为第一次的图,请查收;2013年2月27日,伍某发送电子邮件《Re:麦蓝文化海绵宝宝贴纸送审》给tangchandy,内容为第一次的文件都基本按照我们的审核表格来提交,感觉整体问题不大,但有些细节需要调整等。2013年2月28日,tangchandy与包包对有关贴纸设计通过电子邮件了进一步的沟通。

原告表示上述邮件中的tangchandy是被告的设计师,包包是原告的设计师,负责与被告进行设计审批工作。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海绵宝宝及爱探险的朵拉卡通形象授权产权,设计及生产了授权产品,提交了海绵宝宝可爱造型贴纸、海绵宝宝可爱贴纸照片,海绵宝宝趣味贴纸、泡棉贴纸、辐射贴纸审批设计稿以及爱探险的朵拉泡棉贴纸审批设计稿。上述海绵宝宝可爱造型贴纸以及海绵宝宝可爱贴纸上均使用了“海绵宝宝”卡通形象以及“SPONGEBOBSQUAREPANTS”字样,另外海绵宝宝可爱造型贴纸上标注“总授权商为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制造商为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内容。上述审批设计稿上标注“授权商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内容。

二、关于涉案合同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的副总裁和助理秘书米某纳·哈莉(MichelenaHallie)于2012年11月16日在美国纽约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1、本人是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的副总裁和助理秘书;2,本人特此声明附件的复本及其页面是来自由美国版权办公室签发的编号VAul-109-354的SPONGEBOBSQUAREPANTS(海绵宝宝)美国版权登记证明原件的真实和准确的复制件”。上述证明所附附件为登记号为VAul-109-354的美国《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SpongeBobSquarePants-2002Toolkit(海绵宝宝-2012基础素材);完成年份:2002年;作者:ViacomInternationalInc.(维亚康姆国际公司);创作类型:2-D美术作品;委托作品:是;国民:美国;住所地:美国;版权所有人:ViacomInternationalInc.(维亚康姆国际公司)。该登记证所附的作品《SpongeBobSquarePants-2002TOOLKIT》中载有“海绵宝宝”角色形象、标识及角色名称“SPONGEBOBSQUAREPANTS”。该证明经美国纽约州公证人SHANALSPAVIN(夏某L斯帕文)出具公证文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亦认证了上述公证事实。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的副总裁和助理秘书米某纳·哈莉(MichelenaHallie)于2012年11月16日在美国纽约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1、本人是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的副总裁和助理秘书;2,本人特此声明附件的复本及其页面是来自由美国版权办公室签发的编号VAul-018-084的DORATHEEXPLORER(爱探险的朵拉)美国版权登记证明原件的真实和准确的复制件”。上述证明所附附件为登记号为VAul-018-084的美国《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DoraTheExplorer-10thAnniversaryStyleguide(爱探险的朵拉-10周年设计指引);完成年份:2009年;作者:ViacomInternationalInc.(维亚康姆国际公司);创作类型:2-D美术作品;委托作品:是;国民:美国;住所地:美国;版权所有人:ViacomInternationalInc.(维亚康姆国际公司)。该登记证所附的作品《DoraTheExplorer-10thAnniversaryStyleguide》中载有“爱探险的朵拉”角色形象、标识及角色名称“DORATheExplorer”。该证明经美国纽约州公证人SHANALSPAVIN(夏某L斯帕文)出具公证文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亦认证了上述公证事实。维亚康姆国际公司助理秘书JaneR.Fuerst于2011年11月30日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本人作为维亚康姆国际公司助理秘书,特此证明如下:1,维亚康姆国际公司依照特拉华洲法律合法成立、运营的公司;2,ViacomMediaNetworks(维亚康姆媒体网)是该公司旗下现行经营的一个部门,其前身为MTVNetworks,adivisonofViacomIntentionalInc.(MTV电视网,维亚康姆国际公司旗下一个部门);3、附件为维亚康姆媒体网别名(又名)归档的真实准确文件,于2011年10月11日向纽约州州务院申报归档”。该证明所附附件表A其中载明:“公司名称:维亚康姆国际公司,别名(又名):维亚康姆媒体网”。上述证明经美国纽约州公证人RICARDOL.GOMEZ-NIETO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了上述公证事实。2012年3月6日,ViacomMediaNetworks,adivisionofViacomInternationalInc.的副总裁JackYew在新加坡出具一份授权书,内容为“根据双方于2011年8月19日签订的《总授权协议》(CMS#72102),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经ViacomMediaNetworks.AdivisionofViacomInternationalInc.(以下简称VMN)批准的,在中国、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总授权商。VMN拥有Nickelodeon项下的“DoratheExplorer”(爱探险的朵拉)、“GoDiegoGo”(迪亚哥)和“SpongeBobSquarePants”(海绵宝宝)的名称、商标以及标识,当中包括“海绵宝宝”、“迪亚哥”和“海绵宝宝”电视系列节目中所有角色名称及角色形象,并有权将前述权利授予总授权商。获VMA的批准,总授权商有权向第三方招商、协商和颁发许可,以许可第三方生产、销售、分发和宣传推广使用了与电视系列节目“爱探险的朵拉”、“迪亚哥”和“海绵宝宝”有关的Nickelodeon品牌的商品。商品类别为本授权书附表A中所列,并购成本授权书的一部分。VMN还准予总授权上代表VMN在授权区域内与相关知识产权当局共同打击对“授权产权”构成盗版侵权的任何事宜,但该盗版侵权问题的最终解决需事先获得VMN的书面同意。总授权商获VMN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保持其在中国、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总授权商地位,除非VMN另行书面通知取消或延长”。该授权书附表A载明授权使用范围包括文具(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制品、剪贴簿类制品和纸制品)等。2014年4月15日,JackYew在新加坡出具一份新的授权书,授权内容及授权书附表内容与2012年3月6日出具的授权书以及授权书附表的内容基本一致,授权时间变更为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上述两份授权书经新加坡公证员WilliamOhKimChong证明为JackYew所亲笔手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了上述公证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出具的第4512446号商标注册证显示,“SPONGEBOBSQUAREPANTS”字母商标的注册人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05月28日至2018年0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印刷品、便条纸、贴花纸(贴花图画)、汽车贴纸、海报、文件夹等。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第5238001号商标注册证显示,“海绵宝宝”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印刷品、便条纸、贴花纸等。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第4505715号商标注册证显示,“DORATHEEXPLORER”字母商标的注册人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印刷品、便条纸、贴花纸、汽车贴纸等。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第6449025号商标注册证显示,“爱探险的朵拉”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印刷品、不干胶贴纸等。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第5693245号商标注册证显示,“爱探险的朵拉”图形商标的注册人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0月7日至2019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包括纸、印刷品、印刷纸、不干胶贴纸等。

三、其他查明事实。2013年12月10日,发件人心理医生[email protected]发送《有关麦蓝公司已经结束营业的声明函》电子邮件给收件人[email protected],电子邮件的内容为:承蒙照顾,瑞德宝公司和麦蓝公司有幸携手和贵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合作,瑞德宝公司是纯日资企业,我在瑞得宝的职务是总经理;由于瑞德宝公司是外资,很难取得印刷许可,所以原来的麦蓝公司,由我本人担任法人取得了印刷许可;今年的6月份,由于瑞德宝公司撤资东莞,随之也注销了瑞德宝公司和麦蓝公司,由于法人主体发生变化,我本人也已经离职,瑞德宝和麦蓝都已经形式上不存在了,所以请告知贵司相关管理人员,及时注销瑞德宝及麦蓝的相关合作事宜。2013年12月18日,发件人心理医生[email protected]发送《再次---有关麦蓝公司已经结束营业的声明函的限时需求答复》电子邮件给收件人[email protected]“刘某-艺洲人”,邮件内容为:鉴于我原来和刘经理接洽沟通,立场已经很明确,声明要求解除麦蓝和艺洲人的所有合作关系;由于迟迟没有得到贵司及你的答复,现本着负责的态度和双方避免出现较大争执的原则,先电邮给你;我代表原来的瑞得宝公司及麦蓝公司,以及我本人及时和贵司沟通办理相关的手续,我本人会竭尽所能协助处理;由于迟迟没有得到贵司的答复,我声明,本邮件3个工作日内,如果没有得到你及你公司的实质性答复,则默认双方的合作合约自动解除,双方再无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2013年12月20日,发件人[email protected]“刘某-艺洲人”发送邮件《回复:再次—有关麦蓝公司已经结束营业的声明函的限时需求答复》给收件人[email protected],邮件内容为:您提到5月份在上海开办会事宜声明,您和日文代表并无在会见时提到任何要解散公司之说法,开会的议题和内容都在谈论产品开发及渠道拓展计划问题;就麦蓝公司与我司的合同履行事宜,我们法务部律师意见如下,与我们艺洲人公司签订合同的是麦蓝公司,合同对麦蓝公司具有约束力,麦蓝公司与瑞得宝公司之间的关系是贵司内部关系,不能影响到麦蓝公司对于合同的履行,否则麦蓝公司作为合同当事方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我们艺洲人公司不同意贾某代表麦蓝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提议,如果麦蓝公司要提前解除合同,我认为至少要把保底金支付完毕,即若麦蓝公司要解散也需要与债权方清算完债务等。诉讼中,原告表示上述邮件中显示的“心理医生”是被告原来的法定代表人贾某,“刘某-艺洲人”是原告处理与被告公司合作事宜的职员。2014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顺丰速运邮寄《关于要求支付授权费保底金的交涉函》,该函载明:根据授权协议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1日向原告支付授权费保底金18万元人民币,但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不付款;被告法定代表人贾某代表被告曾于2013年12月10日和2013年12月18日以邮件形式向原告提出解除授权协议的提议;因此原告发函交涉如下,敬请被告履行授权按协议,务必于收到本函后5日内向原告一次性付清授权费保底金180000元、税金10800元及滞纳金21600元(暂计至2014年9月1日),合计212400元等。根据顺丰速运查询单显示,上述邮件已签收,收件人签名处为“贾”。

本院认为:根据经美国公证并经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的登记号为VAul-109-354以及VAul-018-084的登记证书可以证明,美术作品《SpongeBobSquarePants-2002Toolkit(海绵宝宝-2012基础素材》及《DoraTheExplorer-10thAnniversaryStyleguide(爱探险的朵拉-10周年设计指引)》的作者及版权所有人为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上述作品附图中包含了“海绵宝宝”以及“爱探险的朵拉”卡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第5238001号、第4512446号、第4505715号、第6449025号、第5693245号商标注册证可以证明,维亚科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是“SPONGEBOBSQUAREPANTS”、“DORATHEEXPLORER”字母商标、“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图形商标以及“爱探险的朵拉”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是美术作品《SpongeBobSquarePants-2002Toolkit(海绵宝宝-2012基础素材)》、《DoraTheExplorer-10thAnniversaryStyleguide(爱探险的朵拉-10周年设计指引)》的著作权人,也是“SPONGEBOBSQUAREPANTS”、“DORATHEEXPLORER”、“爱探险的朵拉”文字商标以及“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根据经新加坡公证并经我国驻新加坡大使馆认证的由副总裁JackYew代表维亚科姆媒体网(ViacomMediaNetworks)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根据维亚科姆媒体网(ViacomMediaNetworks)与原告签订的CMS#72102号《总授权协议》,授权原告为“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商标以及标识包括电视系列节目中所有角色名称及角色形象在中国、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总授权商,原告有权向第三方招商、协商和颁发许可,以许可第三方生产、销售、分发和宣传推广使用与电视系列节目“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有关的商品,商品类别附表A中包括艺术制品、剪贴簿制品和纸制品等文具,原告还有权在授权区域内与相关知识产权当局共同打击构成盗版侵权的任何事宜,授权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又根据经美国公证并经中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的证明文书载明维亚康姆媒体网(ViacomMediaNetworks)是维亚康姆国际公司(ViacomInternationalInc.)旗下现行经营的一个部门,维亚康姆媒体网亦是维亚康姆国际公司的公司别名(又名)。故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卡通形象著作权以及第5238001号、第4512446号、第4505715号、第6449025号、第569324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许可第三方生产、销售“海绵宝宝”、“爱探险的朵拉”有关的产品。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商品从属许可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设计、生产的使用“海绵宝宝”及“爱探险的朵拉”形象及文字的产品所记载的信息、审批设计稿以及电子邮件往来,可以认定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素材及设计审批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授权费。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月1日支付第二次授权费保底金180000元;于2015年1月1日支付第三次授权费保底金210000元;被告负责发票税(目前税率为6%)。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授权费保底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授权费保底金39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外,根据《商品从属许可协议标准条款》的约定,被告应当自迟延支付日起按照每月1.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该滞纳金实质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性质,计算标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属合理,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暂计至2015年1月1日的滞纳金32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发票税税金的问题,因双方已明确约定发票税税金由被告承担,虽然未付390000元授权费保底金尚未产生发票税,但该发票税是必然会产生的费用,因合同中已注明目前税率为6%,另原告提交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印证税率为6%,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将发票税税金23400元(按照税率6%计算)支付给原告。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授权费保底金39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5年1月1日为32400元,自2015年1月2日起至授权费保证金付清之日止以延迟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月1.5%为标准计算)给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被告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税金23400元给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7989元、公告费1000元,合共8989元,由被告深圳市麦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文君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人民陪审员  曾淑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婉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