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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执恢字第32号

旷永亮、刘曦与刘福强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德昌执恢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旷永亮,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刘羲,女,1988年9月8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福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2015年4月22日受理旷永亮、刘曦申请执行刘福祥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刘福强保险理赔款50000.00元。与已将执行款全部支付给申请人旷永亮、刘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旷永亮、刘曦申请执行刘福祥机动车责任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现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