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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717号

童留妹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2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留妹;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17号原告童留妹诉被告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

一、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童留妹借款人民币29万元及利息11,125元;

二、被告陈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童留妹违约金(以29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2014年11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816.80元,减半收取计2,908.4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陈亮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童留妹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陈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陈亮去向不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6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调查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鲁祥云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