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四(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委托代理人谭浩、贾忱。被告茆佳雯,女,1984年8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茆佳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闵行区航华四村XXX号XXX室,根据“就被告”原则,请求将此案移送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现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八条之约定: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房地产坐落于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普陀区,故原告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茆佳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陈文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文渊 关注公众号“”